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是指四川省省级部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上述学校2009年春季学期(含)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具体是指: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沪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钧连县、拱县、兴文县、屏山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荣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儿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沪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乡镇机关、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情形。
第八条 政府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奖补计算年限,以其实际学制年限为准。
第九条 政府学费奖补款在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按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次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指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奖补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 政府学费奖补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递交《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政府学费奖补申请和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市县两级汇总报表格式另行制发)。
(三)省教育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的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独奖补金
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有关高校。
各市(州)教育局收到批复后,应转批复各县(市、区)教育局。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按奖补资金的不同归属,于11月30日前分别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凡属应当归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各高校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由高校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经办银行收到代偿资金后,应相应核减该生贷款余额,并出据还款手续。
对学费奖补用于代偿助学贷款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市(州)的批复,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2、凡属应当直接发给毕业生本人和应当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支出预算。经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教育局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由县(市、区)教育局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各省属高校、各有关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学费奖补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学费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
第十二条 学费奖补的申报、审批、拨付、发放工作,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