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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规定(试行)
2009年09月26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学院处分违纪学生时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学生的同一违纪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处分。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一)发生学生违纪事件后,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二)发生不同系学生之间的违纪事件后,应当由学生处协调相关的系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亦可由系与系之间协调处理;
(三)在学生实习、考试等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所在系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发生学生校外违法违纪事件后,学生处、学院保卫部门应协助相关的系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调查违纪事实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班级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必要时也可以由被调查人书写情况说明。
第七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注明情况,签名或盖章。
学院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八条 学生可以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书面或口头申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但委托人要提供学生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及班级等基本情况,学生要在陈述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九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学院查清事实后,需对违法、违纪或违规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院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相关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处分违纪学生一般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
(四)违纪学生曾受处分情况;
(五)其他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
(六)中队或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相关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应在违纪行为发生后十五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一)违纪学生所在中队可对学生做出警告处分;
(二)违纪学生所在系可对学生做出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三)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限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处分送达即发生效力,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校园网发布信息,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处分应在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程序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内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各种关系,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研究意见,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或部门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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