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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电信网络诈骗 远离“两卡”犯罪陷阱
2021年09月17日 17:16  点击:[]

 


同学们,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在不知情的境地下违反了法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更要提高警惕,认识到这种诈骗的真面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当你接到此类电话或信息时,请勿轻信。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八个“凡是

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凡是通知中奖领奖要你先交钱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都是诈骗;

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收检查的,都是诈骗;

凡是索要银行卡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凡是让你点击陌生链接的,都是诈骗;

凡是帮助修改征信记录的,都是诈骗;

凡是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都是诈骗。


六个“一律

只要陌生人一谈到银行卡要转账的,一律挂掉;

只要陌生人一谈到中奖了要先交税的,一律挂掉;

只要一谈到“电话转接公检法”的,一律挂掉;

陌生短信让人点击不明网址链接的,一律不点;

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只要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删掉。

  

除了以上这些“套路”,还有哪些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呢?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和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和购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什么是“两卡”诈骗犯罪?

 



“两卡”诈骗犯罪指的是: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

 

 

 









当前,手机卡、银行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均需要实名认定。因此,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银行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银行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会对个人以后的学习、生活、就业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认真阅读以下案例,看看你有没有险些“中招”呢?


案例一


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诉讼结果:涂某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万某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诉讼结果:郭谋凯以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耿某霎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一个手机号码。



案例三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吴某豪等9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分别系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

候某,199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杨某辉,1993年出生,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诉讼结果:以诈骗罪判处候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


  



警惕!诈骗就在身边

 

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犯罪“工具人”。这之中,有的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为了金钱利益,非法开办、出售“两卡”;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蛊惑、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珍惜自己的信用和前程,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同学们对“两卡”诈骗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它与常见的网络诈骗不同,不会直接让同学们转账,而是通过获得“两卡”信息来迂回作案。

在利益诱惑面前,同学们切勿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坚决不做“工具人”,更不能转变为“卡商”!

同学们,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不为了金钱利益、不因蝇头小利非法开办、出售“两卡”。

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要加强法治观念,以防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

交友要慎重、识人要明了,不因所谓的“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出租、出售“两卡”。

同学们,不要在诱惑下轻易把自己的信息给陌生人,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在遇到此类诈骗时主动向警方报警,不让网络诈骗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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