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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助学基金”受助贫困大学生评选及资助金发放办法
2010年04月29日 00:00  点击:[]

 

为做好“广州资助四川省民族地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简称“广州助学基金”)2009—2010年度受助贫困大学生的评选和资助金发放工作,严格坚持资助条件和评选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评选出受助贫困大学生,根据设立“广州助学基金”的宗旨及其管理使用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人数、标准和名额分配
2009年度,由于银行利率又大幅度下调,使得“广州助学基金”的利息收入减少,相应受资助人数较上年减少幅度较大。“广州助学基金”2009—2010年度共资助我省民族地区就读省内外高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生1110名,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
就读省内高校学生的资助名额分配给省内普通高校评选推荐,就读省外高校学生的资助名额分配给市州教育基金会(教育局)评选推荐。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受资助人条件
(一)受资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三州十县二区”(即: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及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雅安市石棉县,宜宾市兴文县)考入省内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但不包括成人类学生、预科生和2010年应届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父母所在乡村、街道、社区、单位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就读省外高校的,需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受助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
1、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意外伤害引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先给予资助。
2、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受灾学生以及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尽量确保受资助的少数民族学生占受资助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三、公示制度
坚持公示制度,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评选出受资助学生。受资助人选必须经公示一周且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省和各有关高校、市州教育基金会(未成立基金会的由教育局负责,下同)要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等受理对公示受资助人选的反映,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处理。各校和市州教育基金会要将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报省教育基金会,并附照片及有关原始资料。
四、评选程序
    1、公布政策。省教育基金会发文布置安排评选推荐工作,公布资助对象条件、名额和评选推荐程序等,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资助政策。有关高校和市州教育基金会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布资助对象条件、名额和评选推荐程序等,做到政策公开。
2、提出申请。申请受资助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助学基金”2009—2010年度资助金申请表》,表中“家庭经济情况和本人表现情况”栏应填写详细具体,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就读省内高校的学生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请材料,就读省外高校的学生向家庭所在市州教育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
3、审查推荐。申请材料分别由有关高校、市州教育基金会负责审查,要将受资助人选名单公示一周,并审查《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基金会。
4、评审确定。对高校和市州教育基金会评选推荐的受资助人选,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五、资助金发放
举行资助金颁发仪式,向受资助学生颁发《资助证书》,并通过银行将资助金拨付有关高校和市州教育基金会。为保证资助金用于助学,资助金原则上由高校、市州教育基金会确定一个部门具体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着重用作解决基本生活费,也可用于缴纳学杂费。
受助学生领取资助金后,要填写《资助证书》,记载资助金领取和使用情况。就读省内高校学生的《资助证书》经所在学校签章,就读省外高校学生的《资助证书》经家庭所在市州基金会签章后,分别由省教育基金会、广州市、有关市州基金会、学生就读学校及学生本人存查。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
省教育基金会和有关高校、市州教育基金会要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格坚持资助条件、评选程序和公示制度,切实搞好受助学生评选工作。要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对评选工作的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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