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川教函[2014]583 号
四川省教育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关于做好 2014 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有关市(州)教育局,各经办银行:
为认真做好 2014 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应贷尽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精神,经省教育厅同意,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四川省分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2014年四川省地方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决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农行四川省分行负责自主办理。2013 年已通过“保捷贷”方式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具体规定
(一)开办范围。我省地方属普通高校皆具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但须与当地农行签订《高校及经办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2013 至 2014 学年度已签订银校合作协议且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学校及经办银行应继续对续贷部分学生开展“保捷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按要求重新签订银校保三方合作协议。
(二)贷款对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和研究生。学生在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以下简称“180号文件”)的要求,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贷款比例。根据“180 号文件”精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应与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四)借款额度。根据“180 号文件”的要求,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具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五)贷款利率及财政贴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 100%由财政补贴。
(六)贷款偿还。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负责偿还贷款本息,银行给予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最长 24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并在宽限期届满后首次还款日前归还宽限期内应还利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最晚到期日为借款学生毕业后 6 年。若无特殊约定,借款学生毕业时间均设置为毕业当年的 8 月 31 日。
(七)风险补偿金。建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学年贷款发生额的 12%确定,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 50%。
(八)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和应由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分级负担。省、市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本级财政和高校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集中向银行支付。
(九)贷款申请及审批程序。有关高校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我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首次办理简要流程如下:
1.学生向就读高校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新生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4)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农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6)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高校应指导学生规范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处应让学生当面签署,对初审确认无误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各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
4.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通知高校组织借款学生在高校面签借款合同;
5.合同生效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合同项下后续学年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用款申请,学校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续贷学生名单提交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改善民生、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实现“应贷尽贷”,确保无一名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精心组织,通力合作。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财、物供给;要将国家助学贷款与“绿色通道”制度相衔接,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规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信息更新、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对经办行提供的违约学生信息,高校须配合在校园网、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约信息。经办银行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学生、防范风险”的原则,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配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满足调查、面签等各个环节的人员需求,按时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高校、经办银行要联合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和征信知识教育等宣传活动;高校要把诚信教育纳入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毕业教育体系,举办大学生诚信教育等活动,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声誉,维护个人良好征信记录,具备条件的还应开设相关必修课程,纳入学生学分管理;经办银行要主动为高校提供贷款宣传、征信宣传等宣传资料或模板。
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20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