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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学生集体外出的规定
2012年01月04日 00:00 点击:[]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落实责任,防止学院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根据学生管理规定中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要求,对学生集体外出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在德阳市内集体外出实行逐级书面审批制度
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学生集体外出,经中队长批准,由中队长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学生集体外出,经系批准,由中队长或辅导员带队;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学生集体外出,由学生处批准,并由两名以上的中队老师(其中一名应是中队长)带队;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生集体外出,由主管院领导批准,500人以上的学生集体外出,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告院长。各系100人以上的学生集体外出,由系领导带队。
二、学生集体外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带队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应的安全和管理责任。
三、学院原则上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德阳市区以外的集体活动。确需参加的,经院长批准,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妥善安排,专人负责。
四、学院其他部门、任课教师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本规定第1款、第3款中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并由系上派人协助管理。
五、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带学生离开学院。
六、此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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