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补充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汲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
第二条 可以解除的处分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与批准处分的权限相同。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必须经过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解除处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必须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解除处分。
(三)考核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可延长考核期3至6个月。
(四)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需报学院审批。
(五)在处分考核期内再次受到学院处分的,前一项处分的考核期从后一项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处分学生应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错误;
2、在考核期内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较大违纪行为,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二)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学期排名在区队前10%及以上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级或院级奖励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的;
4、因见义勇为获得国家、省市级或院级表彰的;
5、有其他重大突出表现或为学院赢得荣誉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核期满前半个月向所在中队提出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同时附上;
2、中队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由辅导员组织区队干部或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3、中队根据区队民主评议结果和日常考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可作出解除决定或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4、有关部门或人员收到中队的材料后,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学院做出的解除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对不予解除处分及延长考核期的决定应口头告知学生本人。
第八条 对不予解除处分及延长考核期的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参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文书材料管理按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